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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后多久决定是否立案

作者:qiwenjiema2024-10-18 01:4180
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后,决定立案的时间是: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一般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具有重大、复杂线索的案件,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3、具有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的案件,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般民事案件受案后,决定立案的时间是:
1、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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