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后一般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出于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获得的谅解除外。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一般不能再就民事部分提起附带诉讼,被害人不是出于自愿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