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属于临时性措施,不是刑事违法行为,通常刑事拘留是相关的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后果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实施刑事拘留说明当事人已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犯罪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发觉的;
3.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想要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犯罪嫌疑人可能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6.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7.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应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经查明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应当马上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