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其管辖的确定是: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案件;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案件等,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