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警告是一种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