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一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罪犯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罪犯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审查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