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等于管制的期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