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