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没有处理结果的,向咨询当初出警的警察,也可以直接去立案的派出所进行询问。
如果一直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如果报案人有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如果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