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法庭的时候,还可以提交证据。二审开庭之前,当事人要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但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