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最长在16个月内结案,二审最长在4个月内结案。有特别特殊的,经过报批可以延长。
审理刑事案件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各阶段的办案期限如下:
1.侦查阶段
通常为2个月,最长是8个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如有特殊原因,可无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需提请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审查起诉阶段
通常为1个月,最多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退侦后审限重新计算。
3.审判阶段
通常为2个月,最长可再延期4个月。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在法院受理后2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再延长2个月,二审的审判时限与一审的审限相同。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2个月,最长是5个月。有二审,一般是4至5个月,最长10个月。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时间一并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