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2.犯罪嫌疑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4.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
6.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时,表明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