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出省,12个月后,可以出省。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现居地的,应当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随意出省,没收保证金,撤销取保候审。
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以保证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及时到案。
取保候审期间(12个月)届满,公安机关通知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取保候审并开具证明到中国银行退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