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刑事拘留后,可以被放出来。可以被释放出来的情形如下:
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
2、经调查存在犯罪行为,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予以释放。
4、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如果是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则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会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程序,则不会放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