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界限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后者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贿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的则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