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员可以坐火车,但是坐火车需要离开居住地的,则需要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