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费、交通、住宿、就餐等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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