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查流程如下:
1、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5、认为犯罪分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再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