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办理案件采取指定分案或随机分案相结合的分案方式。院庭长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等。 法律依据 《关于院庭长办案和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
院庭长办理案件采取指定分案或随机分案相结合的分案方式。院庭长应当作为主审法官承办一定数量案件,以指定分案为主,通过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将属于本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分配给院庭长审理。院庭长参加合议庭但不担任主审法官的案件,参与审判团队的随机分案,但应当优先办理本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