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四改包括:
1、改制度。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着力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根源上解决问题;
2、改治理。明确整治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3、改监管。
4、改作风。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不敢抓不敢管、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担当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