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