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程序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自愿协商,然后人民调解员将参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加害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书,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