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执行的记录,保留五年。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