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起诉后,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其中,对解除扣押的财物,包括现金、货物、物品、有关文件、邮件、电报等,应当及时退还给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