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监视居住的程序如下:
1、呈批。申请监视居住;
2、提供必要的证据或病历,以及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确定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5、宣布监视居住;
6、交付执行;
7、备案;
8、监督考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