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询问或讯问盗窃嫌疑人笔录上要问清、记录其赃物的处置去向或准备处理渠道、意向。也就是要记录被盗的具体时间段、案发现场的详细位置、嫌疑人特征、数量,是否熟人、发生了何事、被盗的经过、什么手段、造成什么结果和损失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