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2、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3、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