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裁定不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