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当事人想发言的,要遵守法庭秩序;无论陈述,还是回答问题,要就事论事言简意赅;尽量说普通话,不说听不懂的方言;在法庭上不要亢奋和激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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