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基层的人民法院应当是要有三个审判员,或者是一个审判员,加上两个人民陪审员,三个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组成通常是由一审基层的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