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收养行为有: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