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证言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是有效的。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