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传唤的程序:
1、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出示警官证,并让嫌疑人在传唤证明上签字,写日期。2、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3、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4、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