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