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一般根据下列规则予以立案:

1、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故意销毁依法应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3、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