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不服的,对所作的判决,可以进行上诉。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不服的,所作的判决应当是终审的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进行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