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电话录音收集合法证据,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电话录音。应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电话录音。保证电话录音内容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保留录音原件。必要时可以将录音过程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