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判决后,若被告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待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对其进行执行程序。若无履行义务的可能,人民法院则终止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