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违法行为的维权方式为: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庭审后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多次发生一般违法行为,经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严重违法已构成犯罪的审判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