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所针对的是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同时要求仅能在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