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查应当对于其合法性,其收集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