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为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