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果重新开庭之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