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应当自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而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