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申请强制执行,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内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