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行政复议应受理:1、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了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5、与受诉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没有冲突;
6、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