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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丈夫是否是强奸妻子的主体

作者:qiwenjiema2024-10-16 13:4982
丈夫一般不宜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交无疑不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问题,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强奸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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