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经济秩序和全体股民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实施了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