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的礼物的所有权属于被赠与方。
恋爱期间,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方借婚姻勒索财物的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男女双方最终分手,受赠一方也无需向赠与方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