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再追索人对于追索人的追索偿还了债务,自己再次成为出票人继续追索。可以一直追索,追索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